由此可見,有關規定的原意主要有三項:公務員體系出身、本身政治中立,以及熟悉公務員制度運作。由資深的高級公務員擔任,顯然是達到這三大原意的理想標準。聶德權加入政府政務職系工作達三十一年,做過十五個不同工作崗位,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在內的多個政策範疇和部門。正如他早前提及,其過去三年擔任政治委任官員的經驗,有助明白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同事如何「更好地各司其職」,有利其擔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。聶的確是適合的人選,能扮演公務員及政府決策層的橋樑。
故此聶的調任,其實並未違反當初規定的原意。但畢竟其上一個崗位並非公務員,確是不符《公務員守則》字面上規定,故最合適的做法是先作修訂。政府應審視《公務員守則》如何在保留問責制原意下作合適修訂,使日後任命人選時更具彈性。今次任命之所以引起爭議,是出於「未修訂,先任命」,這種不按本子辦事的風格,最容易「好心做壞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