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月涉及中聯辦的政府新聞稿,引發了有關基本法廿二條解釋的爭議。不少政界中人都嘗試分析,其中部份人士,特別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,卻解說混亂,先說中聯辦是自願受廿二條監管,又指兩辦是因建制派議員表現不佳才發言,不但愈解愈亂,亦打擊了基本法的威信。事件顯示不論是政府或政界中人,都有必要好好熟讀基本法,以及認識相關的內地法制,才能協助基本法於香港有效實行。
回歸以來有過多次涉及基本法條文的爭議,部份最終需要人大釋法,包括居港權、政制、特首任期。每次爭議都引起多方的法律觀點交鋒,但一些政界中人卻對基本法不求精進,一遇到不明白的地方,就推諉稱內地法不能單憑字面解釋。其實不論是香港法還是內地法,都不可能不按字面解釋。即使最終要人大釋法,也要按照字面,去解釋未有明言的爭議地方原意。
曾鈺成於媒體就曾發表了相關文章剖析廿二條,羅列了不少資料證明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」不包括港澳辦與中聯辦,包括指出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,廿二條的立法原意是為規定特區政府毋須按《憲法》規定,服從國務院的領導,或接受其各「部門」干預;而國務院組織圖列出的「國務院組成部門」並沒有包括中聯辦及港澳辦,故認為中聯辦是中央自己,不是各部門直接在港設立的機構,故不在廿二條之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