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來不時有人批評區議會地區工作成效不彰,上月由公民社會研究所的「區議會議員表現意見調查」顯示,逾半受訪者「非常不滿意」自己當區區議員過去一年表現、近六成受訪者認為其沒有兌現競選承諾。這除了因反修例風波後區議會變得政治化,未能有效扮演政府地區政策的諮詢角色,亦因地區行政制度先天不足。要提升地區行政質素,就要從架構作根本改革。
區議會自回歸前,一直是地區的行政諮詢組織,不論是小型的地區建設,或大至城規會的土地規劃,都只能提出建議而無實權;回歸前地區公共服務及行政實權由兩個市政局執掌,制定市政政策再由市政總署執行;但回歸後兩局被廢,其職權落入不同政府部門和法定組織後,導致地區行政缺乏協調、各自為政、效率低下。故近年不時有社會人士建議重設市政局,但此舉既要修改相關法例,又要重整政府部門架構,花費功夫甚多;另一方面,目前政治矛盾劇烈,若重啟兩個市政局,恐會成為繼立法會及區議會的又一政治角力場,出現拉布等癱瘓議會行為。
較為可行做法是加強各區民政事務專員的角色,使之具有市政決策權和監督權。前特首曾蔭權於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《施政報告》中,就曾提出要使專員成為「地區特首」,以「主動推進社區建設,協助落實政府各項施政」。可惜至今民政事務專員仍只能於地區事務作為協調人;目前各區的地區管理委員會,源自1982年港府的地方行政計劃,民政事務專員只能在其中協調政府部門、區議會正副主席及地區人士,處理諸如非法小販活動、管理和保養行人橋和通路等,但沒有實權,角色被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