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國安法雖然對市民、甚至外國人都構成滋擾,但定罪和判刑尚算公平合理,皆因條文清楚,把定罪範圍局限於「預謀、基於政治動機、通常意圖影響公眾的暴力行為」。港區國安法應參考美國國安法取長補短,執行上要避免擾民,條文上則應清楚訂明何謂有組織策劃或執行「暴力行為」,相信足以排除市民最擔心的「以言入罪」問題。如此,港人慣常參與的六四晚會、遊行示威,即使叫喊政治口號、辱罵港府及中央,都不會構成犯罪。
至於執行方式,社會主要有三個討論方向:包括如港英年代,由英國軍情五處直接指揮香港警務處政治部;或由國家與港府各設立一個國安機構,兩者合作處理國安案件;第三個方向是內地設立駐港情報機關搜集情報,香港警察負責維持治安及執法。寄望人大常委能盡快訂定具體執行方式,並向公眾解釋。
中央政府及港府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及香港社會安全穩定,但立法及執行上必須精準。如同治療癌症,既要把「癌細胞」清除,亦要避免損害健康的細胞;只要能做到這原則,今次立法將能增強港人及國際社會對「一國兩制」的信心。